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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怀英与唐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怀英,唐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民初6991号原告:周怀英,女,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赵小丽,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峰,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周怀英与被告唐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小峰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小峰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8日的利息为12.6万元),律师费用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唐小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0日,被告唐小峰向原告周怀英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2013年7月10日,被告唐小峰向周怀英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3%计息;2014年10月20日,被告唐小峰向周怀英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2014年11月5日,被告唐小峰向周怀英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2014年11月11日,被告唐小峰向周怀英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按月利率2.5%计息;2014年11月12日,被告唐小峰向周怀英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2014年11月12日,在福州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收到上述借款本金共计7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12日止,承诺逾期还款的按未还款金额的日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自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双方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止,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均拒不支付。唐小峰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1、借条,证明唐小峰向原告周怀英借款750000元的事实及关于利息的约定;2、历史流水,证明周怀英向唐小峰借款本金750000元。3、普通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周怀英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证据均为书证,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唐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数次向被告转帐支付共计750000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共计750000元,承诺于2015年11月12日偿还借款,承诺逾期还款的按未还款金额的日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自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含律师费)。被告现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转帐记录为凭,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可予准许。原告诉请的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亦符合被告作出的承诺,亦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怀英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被告唐小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6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保全费49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辉审 判 员  蒋东帆人民陪审员  柯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伟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