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萌、赵云峰与闫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萌,赵云峰,闫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谢萌,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云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闫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谢萌、赵云峰与闫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闫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闫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谢萌、赵云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闫俊有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南稍门十字东南角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闫俊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南稍门十字东南角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