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晓满与被告张晓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满,张晓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434号原告李小满,男。被告:张晓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满与被告张晓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李晓满与被告张晓峰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晓满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晓满负担。审判员 乔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轩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