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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学仕蓝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乐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学仕蓝图服饰有限公司,达州乐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027号原告:四川学仕蓝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宏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达州乐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志坚。原告四川学仕蓝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乐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学仕蓝图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学仕蓝图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学仕蓝图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四川学仕蓝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孟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