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邓华军与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华军,章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916号原告:邓华军,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章茂,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邓华军与被告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章茂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被告称周转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当日与被告共同到银行柜台取出4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该40000元于2017年2月12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未归还该欠款,遂起诉来院请求被告欠款及利息。被告章茂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原件1份,取款凭证1份,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辅以庭审笔录双方陈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锁链,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用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被告章茂向原告邓华军借款4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邓华军现金(4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正。用于资金周转,于2017年2月12日前归还。借款人:章茂。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后,被告负有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所借欠款人民币40000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章茂经本院合法传唤,并依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主张事实的抗辩,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茂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华军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章茂自2017年2月13日起按年同期贷款利率(以本金40000元计息)支付原告邓华军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借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章茂承担。此款原告邓华军已预交,被告章茂在本案执行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原告邓华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