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威与刘福、郭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刘福,郭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202号原告杨威,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刘福,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郭秀英,女,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诉被告刘福、郭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