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忠岭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申忠岭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203刑初7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诉讼代理人黄剑锋,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申忠岭,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辩护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以被告人申忠岭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申忠岭在除去已赔偿给被害人杨某某的医药费等费用之外(截止2017年5月17日),另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00000元整;二、被告人申忠岭在2017年5月28日前,将赔偿款人民币500000元一次性付给被害人杨某某;三、被害人杨某某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后,对被告人申忠岭表示谅解;四、双方就本案的民事赔偿全部了结,余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