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刘同礼、何树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刘同礼,何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124号之二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被申请人刘同礼,男,汉族,山东省人,山东省阳信县商店镇何次楼村071号。被申请人何树清,男,汉族,山东省人,山东省阳信县商店镇何次楼村104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同礼、何树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在2017年3月1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24号案件的执行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汉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禄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