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小华、周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华,周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华,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周明琴,女,1964年5月7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小华与被执行人周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27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周明琴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周明琴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周明琴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朱小华与被执行人周明琴于2017年5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仍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柏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