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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国林、俞萌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林,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俞萌,宋淑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林,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仇小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家裔,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俞萌,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审被告:宋淑娜,女,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诉人徐国林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俞萌、宋淑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徐国林缺席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国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9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刘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