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永兵与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兵,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823号原告:张永兵,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沽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臣,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一东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77376018A。法定代表人:许少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秋,该公司法务专员。张永兵与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永兵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永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雨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