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江少雄与简列凯、简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少雄,简列凯,简艺娟,简海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953号原告:江少雄,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列凯,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艺娟,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海航,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江少雄与被告简列凯、简艺娟、简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少雄、被告简列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艺娟、简海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少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简列凯、简艺娟偿还江少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简海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江少雄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简列凯、简艺娟偿还江少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简海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简列凯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2月28日向江少雄借款3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简海航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二年。借款当日简列凯出具一张借条给江少雄收执,简海航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简艺娟与简列凯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简艺娟与简列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简艺娟依法应当与简列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经江少雄催讨,简列凯仅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只按约定支付到2016年9月7日。简列凯辩称,江少雄所称借款事实属实,但借款后其有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有按约定支付到2016年9月7日,至今尚欠江少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6年9月8日之后的利息。简艺娟、简海航均未作答辩。江少雄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据,简列凯提交了银行存款明细账,本院也依法从南靖县民政局调取了简列凯与简艺娟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本院进行了当庭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简列凯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2月28日向江少雄借款3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简海航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借款当日,简列凯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江少雄收执,简海航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该张借条上签名,该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时,简列凯也出具了一张收到该300,000元借款的收据给江少雄收执。借款后,经江少雄催讨,简列凯仅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只按约定支付至2016年9月7日。简列凯至今尚欠江少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6年9月8日之后的利息。简列凯与简艺娟于2005年6月13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于简列凯与简艺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江少雄提供的借条、收据及江少雄、简列凯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江少雄与简列凯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由于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江少雄可以催告简列凯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后经江少雄催讨,简列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也未按约付清相关利息,因此,江少雄起诉请求简列凯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江少雄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简艺娟和简列凯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简列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简艺娟未能提供不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简列凯、简艺娟夫妻共同返还。简海航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约定对简列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故简海航应对简列凯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江少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简艺娟、简海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简列凯、简艺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少雄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简海航对简列凯、简艺娟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简列凯、简艺娟负担,简海航负连带缴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佳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简林津书 记 员 蓝智清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