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文明、贾然仓等与王小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明,贾然仓,蔡明顺,刘国力,杨付森,刘晓琳,李保国,蔡心善,蔡赛赛,王小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238号原告王文明,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原告贾然仓,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原告蔡明顺,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原告刘国力,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原告杨付森,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原告刘晓琳,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原告李保国,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原告蔡心善,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原告蔡赛赛,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被告王小勇,男,30岁,汉族,农民。住柘城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文明、贾然仓、蔡明顺、刘国力、杨付森、刘晓琳、李保国、蔡心善、蔡赛赛与被告王小勇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明、贾然仓、蔡明顺、刘国力、杨付森、刘晓琳、李保国、蔡心善、蔡赛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王文明、贾然仓、蔡明顺、刘国力、杨付森、刘晓琳、李保国、蔡心善、蔡赛赛负担。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