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邵义祥与纪均勇、曾家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7执44号邵义祥:关于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均勇、曾家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镇坪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纪均勇、曾家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4)镇坪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17)陕0927执44号纪均勇:关于邵义祥申请执行你与曾家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镇坪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纪均勇、曾家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4)镇坪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17)陕0927执44号曾家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邵义祥申请执行纪均勇与你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镇坪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纪均勇、曾家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4)镇坪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审判员郑琼书记员郑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