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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50号之一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五纬路7路。法定代表人:陈振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弟,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法定代表人:周宇騉,董事长。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