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鄄城君民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鄄城君民发制品有限公司,鄄城县驰恒工艺品有限公司,鄄城县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怀君,董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负责人张延波,行长。被执行人鄄城君民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县驰恒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石建虎,董事长。被执行人鄄城县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冯佰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怀君,男,汉族,初中文化,鄄城君民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董瑞民,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系王怀君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申请执行鄄城君民发制品有限公司、鄄城县驰恒工艺品有限公司、鄄城县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怀君、董瑞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2015)鄄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和划拨了被执行人董瑞民在工行山东省菏泽牡丹支行的存款(账号:16×××31)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查明其账户余额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鄄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