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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673、674、74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甲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甲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41、642661、673、674、741-7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裕和大厦2、7层,组织机构代码55389244-0。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甲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清湖居委卫东龙工业区2号厂房1-4层,组织机构代码74660757-0。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甲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37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8行审1943号等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5]02-3270号等《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但扣划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实际执行到位14095.35元)。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的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该车辆的档案,并将保全结果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因并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分。除此外,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在深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各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倩审判员 徐海玉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