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辽源市辽河源食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辽源市辽河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辽源市。法定代表人张凤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明璋,该单位项目经理。被执行人辽源市辽河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辽县。法定代表人王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辽河源食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辽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使用的3,562.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因本案评估土地与东辽法院另案处置的地上抵押房屋相关联,故决定将评估土地与东辽法院另案评估的地上抵押房屋合并拍卖,拍卖所得按拍卖标的分配。现因拍卖程序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完成;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期间不停止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洪涛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刘靖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相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