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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玉晶、刘曼菁、刘国栋、李芙蓉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晶,刘曼菁,刘国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民特7号申请人刘玉晶,女。申请人刘曼菁,女。申请人刘国栋,男。申请人刘玉晶、刘曼菁、刘国栋申请宣告李芙蓉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玉晶、刘曼菁、刘国栋诉称,被申请人李芙蓉于2014年10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找寻,至今音讯全无,为此特申请宣告李芙蓉失踪。经审理查明,李芙蓉,女,系申请人人刘玉晶、刘曼菁、刘国栋母亲。李芙蓉因故于2014年10月离家出走后,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刘玉晶、刘曼菁、刘国栋申请宣告李芙蓉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芙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芙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芙蓉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芙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毅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