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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金丰强、李立新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丰强,李立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刑终161号抗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金丰强,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初中,无业,住龙口市。2007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2月3日减刑释放。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烟台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李立新,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莱州市。现住龙口市。2004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丰强、李立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鲁068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丰强、李立新服判不上诉,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秀琳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李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金丰强驾驶苏E×××××号黑色别克轿车拉着被告人李立新到了龙口市北马镇北马大街“翱翔网吧”大院,将车停在院内后,二人到了二楼台球厅,将王志刚放在台球厅里屋沙发扶手上的车钥匙盗走后离开。当日22时许,被告人金丰强驾车拉着被告人李立新回“翱翔网吧”大院,用盗窃来的车钥匙将王志刚停放在“翱翔网吧”大院的鲁F×××××号长安福特福克斯轿车盗走,并在倒车时将车右反光镜撞坏。后由被告人金丰强将被盗车辆开到修理厂改为黑色,并对车辆进行维修后个人使用。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5600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金丰强、李立新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陈述王志刚证实:2016年6月13日中午,我去北马翱翔网吧二楼台球厅玩,把轿车钥匙放在里屋一个沙发扶手上,傍晚时我发现沙发扶手上的车钥匙没有了。晚上10点10分我看我的车还在,等到10点40分左右我回家拿备用钥匙回来,发现网吧院子外面有辆车被撞了,肇事车跑了,我的车也没有了,我就打电话报了警。我打台球过程中去上厕所的时候,看到一个瘦高个的男子在外面大厅打台球,我在里屋打台球的时候我是坐在对着屋门口的位置,看到一个人进到我放钥匙的屋里,这个人也是个平头,个子不高,我当里没有太在意他在台球厅里的活动情况。我对这两个人还有印象,当时在台球厅的人都是我熟悉的人,这两个人之前没有见过。在外面打台球的是一个体型偏瘦的男子,身高175公分左右,平头,进里屋的是一个体型较瘦,身高170公分左右,短发。2、证人证言(1)吕某证实:2016年6月13日,我和王志刚一起在北马翱翔网吧二楼打台球,下午2、3点钟我离开的,晚上王志刚打电话说他的车被盗了。在我打台球的时候台球厅的人不多,一般都是熟人在那里打球,当时有5、6个我都认识。我在里屋和我朋友打球的时候看到一个人从大厅进到里屋逛了一圈,这个人头发特别短,开始我以为是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后来一看不是,他的头型特别像我的一个朋友,所以就特别看了一下,一直有印象。他短头发、圆头、175左右、挺壮实、不胖不瘦。(2)庄某证实:我家租北马翱翔网吧二楼经营台球厅。2016年6月13日在我家台球厅打球的王志刚的车被盗了。王志刚是当天中午去的,下午又去了几个常去打球的人,这几个人跟王志刚都认识,他们在一起玩。2、3点钟的时候来了两个人,这两个人是第一次来,我当时在里屋看王志刚几个打台球,我看见一个人在外面屋打了几下台球,一个进了里屋转了一圈后又出去了,等我再出去时,这两个人已经走了。大约5点多钟,王志刚要到车上拿烟找不到车钥匙了,晚上10点半以后,他的车被盗了。当天下午去里屋的那个人40岁左右,个子不高,头发不长,我再看见的话能认出来。(3)张某证实:我在龙口市东莱街道农贸市场斜对面经营“鼎浩快修”汽车修理厂。2016年6月14日,我刚到修理厂就看到修理车间大门旁边停了一辆两厢福克斯轿车,车上没有挂号牌,右侧反光镜也没有了,右侧两个车门有划痕,我以为是来修车的就问是谁的车,修理车间的负责人江某说是他朋友的,他的这个朋友江某叫他“老丁”,具体干什么的不清楚。第二天我没看见这辆车,又过了3、4天,江某的朋友开着这辆车来了,要给这辆车改色、修理反光镜及更换前挡风玻璃,我当时觉得这个人不地道,怕不给钱,就没同意,但江某一直帮着说和,我就同意了。过了一两天这个人开车到车间把车由桔黄色改成了黑色,我还给他发来了一个反光镜。后来我的工人说“老丁”把车开走了,没给钱,我就去找江某,江某说老丁欠的钱可以从他的钱里扣。证人江某、高某均系“鼎浩快修”汽车修理厂职工,二人的证言与证人张某的证言基本一致。3、书证(1)龙口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载明,被告人金丰强于2016年6月28日被抓获归案;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李立新在被治安拘留期间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龙口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载明,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失主。(3)龙口市人民法院(2007)龙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潍北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载明,被告人金丰强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04)莱州刑初第328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李立新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次犯罪被告人李立新系未成年人。(4)被告人金丰强、李立新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4、辨认笔录龙口市公安局辨认笔录7份分别载明,证人张某、高某、江某经辨认指出被告人金丰强就是开着桔黄色两厢福克斯轿车到“鼎浩快修”汽车修理厂将车辆改色的男子;失主王志刚经辨认指出被告人金丰强就是进入其放钥匙的屋子的男子,被告人李立新就是当时在台球厅打台球的男子;证人吕某经辨认指出被告人金丰强就是进入过王志刚放车钥匙房间的男子;证人庄某经辨认指出,被告人金丰强就是2016年6月13日到过其台球厅的男子。5、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载明,涉案长安福特福克斯轿车价值人民币56000元。6、被告人供述(1)李立新供述:我与金丰强是在潍北监狱服刑时认识的,我没有向金丰强借过钱,也没有向他抵押过任何物品。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和金丰强一起吸完毒后,他开着他的别克车拉着我去了北马的一个网吧大院,上了二楼的台球厅,进去后我自己玩了一会台球,后金丰强叫我去里面的一个房间,并让我小点声说话,去的那个房间没有人,他冲着沙发扶手上的一把钥匙给我使眼色,让我拿着,我拿了钥匙后我们下楼离开了,我们先去了龙口一个村里,金丰强在那里有一套老房子,他往车上装了一些生活用品,当日19时许,我们回了北马,在一家羊肉馆吃的羊汤,饭后他开车拉着我在北马大街上转悠,并把车牌卸了下来,金丰强让我拿着钥匙去网吧大院里看看是哪辆车,把车开出来,我当时不想去,就在北马大街东面路口的烧烤点又喝了两瓶啤酒,这时金丰强不知道开车去哪了,过了大约1个小时他又回来了,问我怎么没把车开出来,我就骗他说车上有人,亮着灯,后他拉着我过去看,发现车上没有亮灯,就叫我过去开车,我就去大院按车钥匙,看到一辆桔黄色的福克斯的灯闪了起来,我就把这辆车开了出来,由于第一次开这种车不熟识,把车右侧的车门和后视镜刮坏了。我把车偷出来以后,跟着金丰强的车往黄城方向走,过了黄城东面的时候,金丰强在前面把我带到一个山脚下,他把车上的物品都搬到他的别克车上,并对我说让我把车开到东市场他租房处去等他,当晚我就把偷来的车开到了东市场工商局家属楼的东边,在金丰强租的房子里睡觉了,下半夜天快亮的时候,金丰强来把车开走了。(2)金丰强在侦查机关供述:李立新曾用一辆黑色福克斯轿车作抵押从我这借了10000元钱,我扣除1000元利息后给了李立新90**元。这辆车给我的时候就是黑色的,我没有对车辆进行改色、维修。其当庭供述,我没有参与盗窃,案发当日我与李立新一起去北马的网吧是为了去找我女朋友,我只在二楼的台球厅外屋呆了一会,并没有进里屋,也没有看到车钥匙。涉案的鲁F×××××号长安福特福克斯轿车是李立新从我这借9000元时将车抵押给我的,我觉得该车来路不正才去改的色,车的反光镜是我自己修的,自己按上去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丰强、李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丰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立新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后,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立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丰强关于“其没有参与盗窃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立新在侦查机关及当庭供述稳定一致,其详细供述了被告人金丰强开车拉着其到北马一网吧大院盗窃轿车的过程,失主王志刚、证人吕某、庄某均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金丰强去了“翱翔网吧”二楼的台球厅,进了里屋即王志刚放车钥匙的房间,且王志刚、吕某、庄某均对被告人金丰强进行了辨认。被告人金丰强在侦查机关并未供述其将车辆维修、改色,庭审时,其又供述是因为其觉得该车来路不正才将车辆改色并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其供述前后矛盾,其当庭供称,该车被撞坏的反光镜是其自己安装上去的,但被问及反光镜是如何安装的、反光镜有何特征时,其又难以回答,可见,被告人金丰强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考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金丰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立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丰强、李立新服判不上诉。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理由如下: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立新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后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因李立新所犯抢劫、强奸罪时系未成年人,不应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原审判决属适用量刑情节确有错误。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金丰强、李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金丰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李立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立新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所犯前罪系未成年人犯罪,不应以此对原审被告人李立新酌情从重处罚。对抗诉机关关于原审判决对李立新的量刑属适用量刑情节确有错误的抗诉理由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金丰强的定罪量刑及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李立新的定罪部分;二、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李立新的量刑部分;三、原审被告人李立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栋审判员  杨芳审判员  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