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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8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牛卫花与田万振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卫花,田万振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8941号原告牛卫花,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田万振,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卫花与被告田万振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卫花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燕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