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1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丰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丰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00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岩紫金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新村51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娴,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市万丰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59号A1608室。法定代表人:陈鹏。龙岩紫金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万丰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闽0206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万丰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龙岩紫金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同被申请人厦门市万丰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有权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龙岩紫金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市万丰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财产冻结、查封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友平审 判 员 陈婧怡代理审判员 刘惠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逸萱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