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锐与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锐,张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016号原告:周锐,男,1983年9月1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张凡,男,1993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原告周锐诉被告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周锐负担。审判员 于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