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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锐与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锐,张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016号原告:周锐,男,1983年9月1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张凡,男,1993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原告周锐诉被告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周锐负担。审判员  于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