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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存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724号之一原告:张存国,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69号。诉讼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2017)鲁1321民初724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张存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被告申请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而中止诉讼,现评估事务所已经出具评估报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柳祥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