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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海强、赵春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强,赵春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178号原告:高海强,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春宝,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高海强与被告赵春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