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海强、赵春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强,赵春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178号原告:高海强,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春宝,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高海强与被告赵春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