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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国田与杨颜荣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田,杨颜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199号原告:刘国田,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西安五委8组。被告:杨颜荣,女,194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永昌2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田诉被告杨颜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田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刘国田承担。审判员  孙永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培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