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国田与杨颜荣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田,杨颜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199号原告:刘国田,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西安五委8组。被告:杨颜荣,女,194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永昌2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田诉被告杨颜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田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刘国田承担。审判员 孙永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培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