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云、赵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国云,赵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88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阜平县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798439396H。法定代表人胡庆社,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作强,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国云,女,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赵海利,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阜平县。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云、赵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东光审判员 耿 璟审判员 杨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