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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云、赵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国云,赵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88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阜平县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798439396H。法定代表人胡庆社,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作强,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国云,女,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赵海利,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阜平县。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云、赵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东光审判员  耿 璟审判员  杨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