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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某1、胡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92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1,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胡某2,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胡某3,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胡某4,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胡某5,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1与被执行人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83执9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