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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初銮、李伦飞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初銮,李伦飞,林初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初銮,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伦飞,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初灵,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林初銮、李伦飞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217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台江区,为利于案件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台江区,但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瑞安市,故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