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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巴达日拉图申请执行孟克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达日拉图,孟克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恢37号申请人巴达日拉图,男,蒙古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杭锦旗乌兰牧骑职工。被执行人孟克吉日嘎拉,男,蒙古族,杭锦旗乌兰牧骑职工巴达日拉图申请执行孟克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伊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