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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温继雄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继雄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26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继雄,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高中文化,案发前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经营一无牌理发店,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同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继雄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敏、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继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温继雄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永兴街6号之一的无牌理发店内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7年1月5日晚,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刘某等参赌人员,起获相关单据33张,赌资人民币31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温继雄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继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温继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继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温继雄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居委永兴街6号之一的无牌理发店内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7年1月5日晚,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赌博行为,现场抓获刘某、廖某等参赌人员6人,起获“六合彩”投注单据33张,赌资人民币3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温继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温继雄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投注单据及赌资的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刘某、廖某、胡某等人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温继雄、投注单据的辨认、指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温继雄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继雄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继雄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温继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缴获的赌资应予没收,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温继雄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温继雄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温继雄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温继雄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继雄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3100元应予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利芝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