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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广州市科帮洁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广州市科帮洁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兆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昕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科帮洁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佩娜,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辜质法,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科帮洁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7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于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