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龙海与吕世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海,吕世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025号原告:王龙海,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吕世金,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原告王龙海与被告吕世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龙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龙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方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