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孔新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新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2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新法,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元氏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新法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新法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孔新法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元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井下村东路段处时,追尾至同向行驶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孔新法血液酒精含量为142.69㎎/100ml。经元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孔新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孔新法的上述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孔新法对起诉书指控其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提出本人已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孔新法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元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井下村东路段处时,追尾至同向行驶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新法血液酒精含量为142.69㎎/100ml。经元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孔新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有被告人孔新法的供述;被害人次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高邑司法鉴定中心高司鉴理化(2016)第122号酒精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所证实,证明被告人孔新法危险驾驶犯罪属实。案发后,被告人孔新法主动赔偿受害人次某经济损失8000元,受害人及家属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孔新法从轻判处。有2016年5月30日赔偿证明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新法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孔新法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当事双方已就民事赔偿做调解处理,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新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建芳人民陪审员 冯婉清人民陪审员 张瑞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