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北镇市德宏福第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沈阳壹泽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德宏福第大酒店有限公司,沈阳壹泽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85号原告:北镇市德宏福第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北镇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原南关委)。法定代表人:苏杭,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壹泽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坨子村。法定代表人:杨惠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镇市德宏福第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壹泽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镇市德宏福第大酒店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7月11日,原告为完成福第酒店客房装修而与被告签订了《订制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12、13层客房19间交由被告按样本加工安装完成,将11层客房交由被告按样本补充加工安装完成,以上两项价款共计22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客观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在履行了部分交货安装义务后,竟以成本提高为由要求原告给付合同款之外的款项,遭到拒绝后,将在原告处的安装人员撤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现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上述《订制加工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94700元,并赔偿原告因其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679082元。被告沈阳壹泽木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无论从被告住所地还是从合同履行地看,北镇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而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要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按原、被告签订的《订制加工合同》的约定,乙方(被告)工厂为该合同的履行地点,故无论从被告住所地还是从合同履行地看,本案均应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阳壹泽木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佟德华代理审判员靳学研代理审判员孙璐娇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那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