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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人人不锈钢商店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人人不锈钢商店,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6647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人人不锈钢商店,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经营者刘文勇。 委托代理人李家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家豪。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人人不锈钢商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人人不锈钢商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人人不锈钢商店负担。 审 判 长 彭   欣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