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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赖传悦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传悦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44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传悦,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福建晋联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传悦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团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传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9月,被告人赖传悦在担任福建晋联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并上缴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51385.19元占为己有,之后逃匿。上述事实,被告人赖传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林某1、陈某1、吴某、林某2、林某3、陈某2、方某1、许某的证言,自述材料,辨认笔录、说明及照片,书证营业执照、控告书、委托书、工资簿、销售清单、入库单、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存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户籍证明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传悦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传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多次实施职务侵占,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赖传悦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传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赖传悦退赔福建晋联工贸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1385.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汝乔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