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丁书彦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书彦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8刑初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书彦,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书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书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书彦于2016年6月28日18时许,身为塔吊指挥人员及安全防范人员,在东明县沙沃镇尚庄村西南部中铁二十三局黄河大桥3标施工地第106号桥墩西南部指挥塔吊起吊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捆绑被起吊槽钢及提醒吊物下作业人员避让,致使槽钢在转运过程中发生倾斜掉落,砸中吊物下方作业的王文香,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书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书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郜某、解某、陈某、李某、潘某、张某1、王某1、张某2、王某2等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塔吊安全操作规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中铁二十三局集团东明黄河大桥TJ-3标塔吊司机安全操作要求及奖罚办法,涉案槽钢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法医学物证鉴定意见书,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书彦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书彦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书彦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书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晁建伟代理审判员 张娅华人民陪审员 杨春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俊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