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独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莫友超罚金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90号被执行人:莫友超,男,1972年6月5日生,布依族,住平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刑初207号刑��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友超履行缴纳罚金77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友超在履行30000元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茂江审判员  林 靖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