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倪小祥与李守兵、范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小祥,李守兵,范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倪小祥,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联系。委托代理人:徐琴,如皋市江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联系。被执行人:李守兵,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联系。被执行人:范亚萍,女,1974年8月10日生,如皋市人,住如皋市,联系。本院在执行倪小祥申请执行李守兵、范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倪小祥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李守兵、范亚萍已给付12000元,余款仍按照本院(2016)苏0682民初1203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倪小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倪小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2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