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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兴丽与郭长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兴丽,郭长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627号原告:齐兴丽,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美丽说(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东亚创展国际4号楼52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会肖,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优帆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东亚创展国际4号楼522号。被告:郭长有,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储运公司家属院平房10排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荣,北京京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思煌,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储运公司家属院平房10排1号。齐兴丽与郭长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2日立案。原告齐兴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兴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一十五元,由齐兴丽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曹元元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峥艳-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