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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刑初57号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康,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正宁县。公民身份号码:×××。2016年3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倩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康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辱骂、殴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康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以内判处。正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事实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康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康辩解,当天其把手跌伤了去县医院包扎伤口,在门诊楼一楼用受伤的手将墙上消防栓的玻璃门压碎了。其来到住院部一楼,一护士送其去住院部五楼包扎伤口,医生拒绝包扎,让去急诊科,其与医生发生争执,互相推搡对方,但当庭愿意认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8时许,张康酒后去正宁县人民医院传染科找朋友,在医院门诊楼一楼,用手将墙壁上的消防栓柜门玻璃砸碎,致自己右手食指流血。张康来到住院部一楼中医科护办室,让护士弥耀仙给他包扎伤口,弥耀仙带张康来到住院部五楼外科护士站。张康让护士祝某给他包扎伤口,将手上的血在护士台及椅子上轮滴,护士曹某见状叫来医生李某。李某来到护士站要求张康办理住院手续,张康在李某胸部捅打一拳,并将手上的血在楼道地面及李某身上乱抡,对李某进行辱骂、推搡,推搡过程中在李某头面部捅打一拳,将李某的眼镜打掉在地。李某捡起眼镜去医办室,张康跟进医办室进行辱骂。李某从医办室出来走在楼道,张康跟着出来将他的左手搭在李某右肩上,李某摆脱时,张康在李某头部捅打一拳,对李某继续辱骂、推搡。李某再次返回医办室坐在椅子上,张康再次跟到医办室,将其右手放在李某头上滴血并辱骂,接着双手搭在李某肩上辱骂,李某摆脱时,在李某头面部捅打数拳,李某用脚蹬张康,张康继续辱骂,在李某头面部三次捅打数拳,将自己手上的血在李某头上、身上抡滴,致使李某的工作服、面部、医办室地面上沾有大量血迹。约半小时,民警到达现场将张康制止。后李某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向正宁县司法局送达社区矫正委托评估函,经调查评估,不适用社区矫正。张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正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李某门诊病历,证明其病情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3、环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张康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4、证人弥耀仙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19时许,其在医院住院部一楼中医科护办室值班,进来一男子手上有血,该男子要求包扎伤口,其告诉男子到住院部五楼外科包扎。该男子就拽着其工作服,让其领着去外科包扎伤口,走到护办室门口其将该男子的手甩开,来到电梯口为男子摁好电梯楼层按钮,在电梯里男子挡住其不让出去,其只好领着男子来到五楼护士站,并告诉值班护士祝某让给包扎一下,之后回到一楼值班。5、证人曹某、祝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19时许,其在医院住院部五楼外科值班,来了一右手在流血的年轻男子,让给他包扎伤口,那男子把他手上的血在护士台和椅子上轮滴,其叫来值班医生李某,李某来到护士站问男子有无住院手续,男子朝李某胸部捅了几拳,对李某进行辱骂。后在医办室男子用手在李某脸上乱打并辱骂,把他手上的血到处乱抡,后被病人家属拉开。6、证人党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19时许,其在县医院住院部五楼陪护亲属住院,当时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后来听说叫张康)右手食指流血,在护士站辱骂一医生,在医生身上捅了两拳,接着把医生打了两个耳光,医生的眼镜被打的跌在地上,后那小伙继续辱骂、威胁医生,把他手上流的血往医生的脸上和工作服上抡滴,病房的病人都出来在楼道围观。被打医生朝医办室走时,那小伙跟着继续辱骂,医生回到医办室坐在椅子上,小伙用手指着骂医生,把他手上的血往医生的头上、脸上、衣服上乱抡,用手在医生脸上打了两个耳光,其见状上前把小伙向后拉了一下,小伙继续辱骂医生,又扑上前打医生,其再次将小伙拉住。约半小时后,民警过来将小伙带离现场。7、证人王某证言,证明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消防栓柜门上玻璃及安装工时费约68元。8、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17年2月16日18时许,其在住院部值夜班,护士说来了一个病人。其就把正在处理的病人推着走向护士站,看见一年轻小伙手上有血。其问该男子有无住院手续,该男子什么都没说就用右手一拳捅在其胸部,其退着走到楼梯口东侧拉病人用的平车跟前,该男子追过来在其胸部打了几拳,然后一拳打在头上,将其眼镜打跌在地上,并进行辱骂。其捡起眼镜回到医办室,该男子跟着来到医办室,用手指着继续辱骂。其又走出医办室,该男子跟着出来,到医办室西侧走道,该男子用左手把其压在墙上,用右手在其胸肩部捅了几拳,对其继续辱骂,男子将其手上的血滴在其头上、脸上、工作服上。当时围观的病人及家属很多,其朝护士站走过去,又再次返回医办室坐在椅子上,男子继续对其辱骂、殴打,持续时间约半小时。9、被告人张康供述,证明2017年2月16日16时许,其在正宁县妇幼保健站对面一饭馆吃完饭,在一商店买了一小瓶劲酒和一瓶牛栏山白酒,边走边喝。随后去正宁县人民医院传染科找朋友师英飞,在医院急诊科一楼西面通道其用右手扶墙时扶到消防栓的玻璃上,将消防栓上的玻璃压碎,右手食指被划伤。其便在住院部一楼大厅护办室找了名护士,让护士陪其到住院部五楼包扎伤口。其来到住院部五楼护士站让护士包扎,护士让去医办室包扎。其到医办室让一体型偏胖的医生包扎,医生拒绝包扎,让其去急诊科,其与医生发生争执,互相推搡对方,医生在其右肩膀处推了一下,其用右手在大夫胸前推了一下,后被周围的人拉开。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概况。11、电子数据光盘,证明张康在医院打闹过程。12、被告人张康户籍证明,证明其自然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康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康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彭蕾阳人民陪审员  张建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