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张宝军与白灯塔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军,白灯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白灯塔,男,汉族。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2009)渭中法民三终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宝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4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灯塔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灯塔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1100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民三终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