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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4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柏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888号被执行人柏飞,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依据(2015)洪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柏飞应缴纳罚金5000元并将违法所得26000元返还被害人史某、廖某,经本院刑庭移送,2016年11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2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已执行到位9000元,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桂林执行员  刘朝强执行员  禹 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