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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红与张某、王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红,张某,王某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442号原告:孙某红,女,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王某果,女,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红与被告张涛、被告王利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红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孙海红负担。审判员  师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索 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