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红与张某、王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红,张某,王某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442号原告:孙某红,女,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王某果,女,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红与被告张涛、被告王利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红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孙海红负担。审判员 师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索 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