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雄伟与陈乐、吴茂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伟,陈乐,吴茂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504号原告:陈雄伟,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全,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吴秀丁,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茂忠,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吴飞燕,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雄伟与被告陈乐、吴茂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雄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雄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雄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计20200元,由陈雄伟负担。审 判 长 郑家峰人民陪审员 李 师人民陪审员 林星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