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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庆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文晋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彭庆华,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号。委托代理人秦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号。再审申请人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江晖审判员  易伟玲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明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