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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413号之二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红军申请执行郑琳、魏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413号之二十一被执行人魏园园,女,汉族,住遂平县。关于杨红军申请执行郑琳、魏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魏园园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851503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31元,现因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园园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851503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01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