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元明、计从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元明,计从海,米树斌,张锦,田金河,陈建兵,钱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明,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从海,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安平东街*号,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树斌,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锦,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赵川镇趄柳树村育才南路*排***号,村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金河,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锦霞,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兵,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路县粮库**号院*号楼*单元***号,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文军,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安平东街**号,居民,现住内蒙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清,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安平东街55号,居民,现住内蒙古。系钱文军妻子。上诉人李元明因与被上诉人计从海、米树斌、张锦、田金河、陈建兵、钱文军(以下简称计从海等六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元明,被上诉人计从海、米树斌、张锦、陈建兵、田金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锦霞、钱文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李元明依据宣化县赵川金海球团厂向其出具借条主张还款,从一审中的相关证据看,宣化县赵川金海球团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其经营模式是否系计从海一人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一审并未查清。故本案发回重审后,应依据举证规则,查明上述事实,依法确认偿债主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元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