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甄玉龙与刘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玉龙,刘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510号原告:甄玉龙,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广志,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甄玉龙与被告刘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甄玉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广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甄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