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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甄玉龙与刘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玉龙,刘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510号原告:甄玉龙,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广志,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甄玉龙与被告刘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甄玉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广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甄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潇 关注公众号“”